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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五)开展技术防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林业、土管等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经省公安厅批准,电力主管部门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经济民警守卫队。
  第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费用。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电力通讯设施保护范围:
  (一)电力通讯线路:电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载波增音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无线通讯设施: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收发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波导管、电源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十条和原能源部、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各地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条例》十一条规定设立有关标志外,应在下列地区设置相应的标志,标明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电力线路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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