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1997年4月1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电力、水利(水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土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在本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专业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制度;
(四)组织群众护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