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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1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保安,下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二)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指导建立安全保卫组织,组织治安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检查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防范机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三)加强内部消防管理,认真执行消防管理法规;
  (四)负责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内部外来人口管理;
  (五)组织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境外的,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全权负责,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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