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主要考核其专业技术实绩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延聘期间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改善科学技术专家的医疗保健待遇。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定期组织体检。
第三十四条 省设立人才培养基金,用于资助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技术骨干在国外、国内对口进修、考察、合作研究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各种方式向企业、农村和边远地区流动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的科学技术人员、留学人员来我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上述人员可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年提高。全省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应达到1.5%以上。
全省每年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基本建设年度预算中划出适当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逐步增加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资金投入。一般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其销售总收入的1.5%,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其销售总收入的4%;到2010年分别提高到3%和10%以上。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拓宽科学技术贷款领域,逐年提高科学技术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并在信贷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