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加强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扶持科学技术咨询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发展与国外、台港澳之间的多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收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励制度,奖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技术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