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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闽人大常〔1996〕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我省人民政府就设定省政府规章罚款限额已提出议案,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议案。现对我省此类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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