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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起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的,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契镇范围内的按40%,新契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契镇范围内的按80%,新契镇范围以外的按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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