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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申请使用试工期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试工期人员花名册、《失业职工就业证》或《下岗待工证》(《临时就业证》),填报《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报办公室核准。
  4.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申请借款,应出具《失业职工就业证》或《下岗待工证》、《临时就业证》,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的担保单位(或抵押)证明,报办公室核准。
  5.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安置富余职工、组织转岗培训的,应提供资金投放、使用效果等分析报告,填写有关表格证件,经办公室核准后,将有关经费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企业主管部门所申请的经费必须全部投放申请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得有资金结存。
  第十条 办公室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批时,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原则。具体应掌握以下几条:
  1.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实施范围和对象,报告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2.选定的项目是否适合安置对象,项目单位能否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备、资金支持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申请单位承诺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与资金投入比例是否恰当;
  4.经费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和改造。
  第十一条 为保证经费运用合理,经费不得用于任何风险性投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为保证经费增值保值,对暂时不用部分存入银行,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安置补偿费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使用的安置补偿费必须按比例退回。
  第十三条 试工后被退回的失业职工可继续享受失业救济,其继续享受的实际月份为可享受的月份减去实际试工补助月份。
  第十四条 严肃纪律,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经费用于申请项目,积极完成其承诺任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全部经费: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费用途;
  2.不履行其承诺义务;
  3.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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