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而兴办的第二、三产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的部分贴息;
4.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用于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和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
5.企业使用再就业工程实施对象试工期的补助费;
6.企业开展以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由于短期流动资金不足而需要的低息贷款;
7.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足时的低息贷款;
8.其它与该项工作有关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经费的使用标准: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由原单位支付一定的安置补偿金。确实无力支付安置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可给予部分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元;
符合第七条第二项,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安置补偿费。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安置补偿费;
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其贴息额度不高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0%,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试工期补助费用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期限为1-3个月;
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因启动资金有困难而申请借款的,其最高额度为每人3000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有关失业、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和再就业培训费的使用标准另行制定。
管理费用按实际需要列支。
第九条 经费的申报、使用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安置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填报《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提供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文本,由同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开具报到介绍信,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批。
2.企业组织安置失业、富余职工,申请使用借款,应提供申请单位现状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理由、支出项目、项目可行性论证、预期完成的目标或承诺的义务、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预测以及保证措施和办法),同时出具经营情况良好或具有经济实力的贷款担保单位或实物抵押证明,填写《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借款申请表》和《企业安置失业(富余)职工花名册》,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然后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签订《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