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宁波市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甬劳〔1997〕99号)规定的分类,按以下标准征收安置费:
A类(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向同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20元征收;
B类(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向同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50元征收;
C类(虽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但属限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工招用手续后,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征收;
D类(不准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必须按规定限期清退,清退期内按C类标准征收,不按规定限期清退或继续擅自使用的,在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50%征收的同时,由劳动部门按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城镇临时工)必须向同级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办理用工手续。超计划使用上述对象或虽属A、B、C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统一按每人每月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征收安置费,同时由劳动部门根据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与外来劳动力调节管理费合并收取。在收取的总额中,每年按不少于400万元额度转入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
4.企业新招用职工时未按规定比例招收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其不足部分按每人3000元标准交纳的安置费;
5.破产、关闭企业清算资金中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的就业安置费;
6.其它。
第六条 经费的征集办法:三年内,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在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在每年第一季度基金收缴完成后一次性划入专户;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委托银行收取,与失业保险基金同单同时托收,暂列“失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的“其它缴纳”栏;其他征收和筹集的资金一并直接交入专户。
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再就业工程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主要项目有:
1.企业安置非本企业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2.企业招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失业职工的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