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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和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经费)通过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合理调配,向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企业未按劳动部门核定比例招收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应缴的安置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资金中一次性拨付的就业安置费以及社会各界资助等途径筹集。
  第三条 经费是为弥补实施再就业工程所需费用之不足,以促进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而建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储存、单独记帐、独立核算,经费免交各种税费。
  第四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运用,统一标准,专款专用,严格审核,注重实效。
  第五条 经费来源和征集标准
  1.市、县(市)、区财政在实施再就业工程期间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本级三年内每年安排400万元);
  2.市、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在实施再就业工程期间每年划转一定的专项资金(市本级三年内每年划转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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