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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县(市)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环保等政策法规的要求;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应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从事成品油进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除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成品油经营权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2、有良好的国际信誉,与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批发企业
  1、由企业向当地计经委(计委、经委,下同)提交企业项目建议书,经当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初审后,报市(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审核,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审批;
  2、企业持批准的文件,方可按基建立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企业基建完成后,须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成品油。
  扩建、改建成品油储运设施的批发经营企业,须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报市(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初审后,报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核准,企业按审核意见和现行有关规定报批技改项目,项目竣工后,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证,方可重新开业。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各地计经委应根据县(市)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需求,拟订一个到2000年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建设规划,经市(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初审后,报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企业,应向当地计经委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根据规划初审后,报市(地)计经委会同工商部门审查批准;
  3、被批准的加油站及零售网点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手续,再由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计经委和工商部门在审批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时,应征求商业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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