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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劳动、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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