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别规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产,也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有资产、集体资产作为借入资产的,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缴纳资产占用费。
  资产占用费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体改部门、财税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改制设立的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改制设立的审批)
  市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市级主管委、办、局或者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集体公司负责。
  区、县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
  第十七条(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股东的姓名、住所;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

  第十九条(股权的设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个人股、法人股。
  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个人享有。
  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享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