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97修正)[失效]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