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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对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夜间禁止施工的时间内从事施工作业,影响居民休息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抢修、抢险以及必须连续作业且依法经批准实施的除外;
  (五)从事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对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街坊、里弄、居住区的道路、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使用大功率扬声器产生噪声污染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依法经批准使用的除外。
  (七)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控制音量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在夜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道路内违法设摊、堆物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违法物品、违法所得;
  (二)超过批准的面积或者期限临时占用街坊、里弄、居住区内道路的,对超出部分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偷盗、收购、挪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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