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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二)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街坊、里弄、居住区的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街坊、里弄、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堆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养区域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虽经批准饲养动物及在集贸市场内销售家禽家畜,但未落实保洁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饲养信鸽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摊位不整洁,未自备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未做好周围清扫保洁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米10元处以罚款;
  (九)堵塞或者损坏下水道、化粪池而导致粪便冒溢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车辆在行驶中,流漏或者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的,按污损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十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暂扣违法运输工具;
  (一)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吨50元处以罚款;
  (二)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
  (三)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
  (四)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
  第九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改、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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