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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失效]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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