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吉焘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村屯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集镇、村屯规划,在集镇、村屯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各项设施、容貌卫生,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城区建设发展规划用地内集镇、村屯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屯,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村屯规划区,是指集镇、村屯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在集镇、村屯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集镇、村屯规划建设,应当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地方病多发地区、常年遭受自然灾害规模较小的村屯,应当控制发展,按照规划重新选址移地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镇、村屯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镇、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