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二)对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办理的;
  (三)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五)按一般程序处罚不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六)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的;
  (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八)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未从轻或者减轻的;
  (十)不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一)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二)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行政处罚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收到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的;
  (三)罚没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四)将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