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处理非复议、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问题;
(九)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部署和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任务。
各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参照政府法制部门的有关职责履行。具体职责范围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违法处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2人,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组织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分别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本部门或者组织内不承担本案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承担本案调查任务的,应指定其他相对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提交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审查决定。
对于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的不承担本案调查任务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承担本案调查任务的,为其他相对超脱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的预定格式已有合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