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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经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5月8日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下同)及有关组织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处罚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各行政机关建立和落实有关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二)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组织的处罚主体资格以及委托处罚或者委托处罚的合法性;
  (三)监督从事处罚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备案审查和调阅抽查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
  (五)调阅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
  (六)督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履行法定职责;
  (七)协调有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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