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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修正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活动污染社会风气,妨碍生产、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严加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 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
  第五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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