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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对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测绘法》九条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七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省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测绘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地籍测绘规划,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规划或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九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本单位申请,经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进行审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还应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单位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第十条 外省测绘单位和从事民用测绘任务的军队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应按照规定于任务实施前和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格证书。
  台湾省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任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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