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失效]

  (四)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五)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管理权限,可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进行核减、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不能满足本区域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格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三)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从事取水工程施工的单位,施工前其资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九条 实行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自然失效。需延长取水期限的,须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长取水期限。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取水许可证及有关表格。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取水计划、节约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年度取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取水,并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强化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