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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50元。
  被拆除的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采暖补助费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含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其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费。其中,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十七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发给停业补助费600元。
  第十八条 拆除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门斗、围墙以及水井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属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其它结构的,每平方米2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下的,每延米12元;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米15元。
  (三)水井,手压式的每口60元;管式的每口120元。
  第十九条 拆除有《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40%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原房使用功能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以外所进行的安置。凡易地安置的,应当按照其应当安置标准无偿提高一个户型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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