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现发布《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
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