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生产、加工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一)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需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三)需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选择或者补充的。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由企业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及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农药、粮食、环境保护、消防和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除按照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报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由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由申请备案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行业管理部门在《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备案审核;
(四)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