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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失效]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
  第十二条 从高空向下抛扔物品的,对行为人提出警告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对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个人燃放烟花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非法销售花圈、冥币等丧葬用品的,没收销售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对搭灵棚、打灵幡、撒纸钱的,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5元罚款。
  第十七条 在人行步道上停放车辆的,处以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三)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五)违章超车的;
  (六)农用车、畜力车违反规定行驶的;
  (七)机动车车容车貌不整的;
  (八)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九)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 对不在市场内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直至没收其经营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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