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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现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斯大林大街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容景观效果,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临街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改造现存的封闭式围墙,整顿牌匾广告和各种摊床亭点,完善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强化交通管理,按照绿化设计完成斯大林大街两侧的绿化任务。
  第三条 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建委、绿化委、城建局、规划局、公用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斯大林大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改造封闭式围墙,提高绿化和市容的整体水平。改造封闭式围墙的范围是:北起胜利公园,南至卫星广场,凡有封闭式围墙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封闭式围墙,六月十五日前建成透空式围墙,并因地制宜地搞好庭院绿化建设。
  第五条 斯大林大街两侧的临时建筑、宣传栏和广告牌以及有碍市容观瞻的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理任务。
  第六条 根据统一规划,各单位围墙内应当本着因地制宜,见缝插绿的原则搞好庭院绿化。对占用庭院绿化用地铺装道路、修建车棚和其它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由当产权单位自行退还,并依据绿化设计要求,组织力量按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七条 斯大林大街两侧无绿化用地单位,应当大力发展垂直绿化或者采取其它绿化形式以弥补绿地不足。
  第八条 对斯大林大街两侧汽车销售活动,应当由出租销售场地单位自行清理,特别是占用绿地和建筑予留地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应当坚决取缔。
  第九条 对斯大林大街两侧现有书报亭、电话亭等设施,应当本着合理布局、井然有序的原则,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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