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收:现金(银行存款)
收:暂存款
代缴时,付:暂存款
付:现金(银行存款)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代缴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各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劳务费用。
基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照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但是故意不足额交纳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逾期30日内不交纳的,每日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内金;超过30日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