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基金: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六)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七)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八)“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企业可酌情减收。
第七条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由征收(代征)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价调办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减免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免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减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项待缴部分。
第八条 各征(代)收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按规定及时征收,并于次月10日前将所征基金上缴市财政基金专户;各征(代)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各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并如实填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旅客收取的基金不记入营业收入。
第九条 征缴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二)代收代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