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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餐厅、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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