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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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 基金征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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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以下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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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元--100元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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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元以上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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