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禁止使用室外扬声器。室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和场外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包厢必须设透明门窗,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斯;
  (三)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斯,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斯;
  (四)场所设施、娱乐设备功能完好,技术性能符合标准;
  (五)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
  (六)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游戏机种。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和影剧院、录像放映场所在放映不符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录像片时,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场),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前款规定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条 在距中学、小学校门前200米、院墙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台球室(场)、电子游戏室。
  第三十一条 经营的古旧文化工艺品,应当由市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作出鉴定,标明允许经营的标志;经营书法、美术、文物等仿制品的应标明“仿制”或“复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范围亮证经营,对服务项目和销售的商品应当明码实价。

第五章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检查人员的以权谋私行为,有权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种收费。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因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人身伤害和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参加文化活动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