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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图书、报纸、期刊的经营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受同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审批和登记文化经营项目,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监督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五)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和经营者进行培训;
  (六)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具统一印制填写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收缴罚没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
  (四)刁难、报复经营者;
  (五)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经营活动管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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