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开矿、烧砖、烧瓦、采石、挖砂等破坏地貌、压没植被、改变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现有开矿、烧砖、烧瓦、采石、挖砂等破坏地貌、压没植被、改变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破坏水土资源和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部门方可批准施工。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砂、石、土料及剥离的表土、尾矿、矸石、废渣等必须堆放在指定的存放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因采矿和建设造成表土植被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水流域为单元,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坡面治理与沟壑治理、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做到景观生态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预防治理体系。
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和高效循环的林草田的生态系统,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三条 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挖筑环山截水沟、蓄水保土耕作、修筑梯田等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
侵蚀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修筑各类谷坊,进行沟头防护,边坡应当采取植物护坡或者其他工程措施预防治理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