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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

  农、林、牧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营造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种植饲草、绿肥植物,轮封轮牧,保护林间、草原的落叶和腐殖土,改善生态环境,预防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林草和其它治理成果。
  第十三条 禁止开垦20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下有效土层低于10厘米的坡地。
  对现有在20度以上25度以下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下有效土层低于10厘米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筑梯田、林粮间作等水土保持工程和生物措施,方可继续耕种。
  现有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四条 开垦5度以上20度以下的荒坡地,开垦者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水库上游到校核洪水位,两侧到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二)林地、草原、牧场或者容易造成风沙危害的区域;
  (三)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
  第十六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七条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源涵养林;
  (二)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沐石河、伊通河、新凯河、雾开河、双阳河、卡岔河背水面堤脚以外30米以内的林木,其他河流背水面堤脚以外20米以内的林木;
  (三)引排水渠两侧20米以内的林木;
  (四)水库上游到校核洪水位,两侧到分水岭以内的林木;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木;
  (六)其他容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区域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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