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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1997〕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营运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分开,已成为促进我省改革和发展,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课题。按照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全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抓好试点,逐步完善。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先成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对条件成熟的大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试点;选择有条件的省直厅局进行改组试点;加大长春、吉林等市改革试点力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一、成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地本省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的决策机构,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省国资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副省长担任,国资委委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有局、土地局、审计厅、人事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决定省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三是对省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的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确认省级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任职资格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产(股)权代表的资格。四是决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五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及其管理和营运的责任制度,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六是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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