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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绿化条例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吉林省绿化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5月22日

               吉林省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第七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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