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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6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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