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奖励由拟受奖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守国家秘密奖励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保密局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各单位保密事业费中列支,由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处罚是指行政处分、罚款、没收非法收入。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
(三)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秘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收入:
(一)故意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次数或者数量较多但后果较轻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造成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的;
(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六)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收入:
(一)故意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二)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造成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罚款的,由市保密局下达《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市统一指定地点交款。对拒不交款的,由单位财会部门代扣,并按罚款数额每日加罚百分之三。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市保密局提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