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6日)修改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号)
《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业经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鞍山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的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表彰在保守和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惩处失泄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保密技术开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守和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和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及时向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