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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帐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
  (一)市属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企业);
  (三)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城镇职工;
  (四)中省直企业;
  (五)军队所属企业的无军籍职工;
  (六)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个人数据库登记的序号和内容,为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四条 1996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录用,异地转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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