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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的爆破作业和爆炸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试验和销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矿山爆破须有爆破说明书,其中大、中型及蛇穴爆破的说明书应由有爆破设施资格的单位承担,爆破时应由说明书的设计者指挥实施。
  矿山大爆破,应编制爆破设施和爆破设施说明书,经大连市劳动行政、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安全培训、设备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含承包人)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指挥生产。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每二年复审一次。
  第十七条 以承包、联合或其他形式采矿或者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矿山企业或发包单位应认真审查承包方或联合方的安全资格及生产能力,签订的承包、联合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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