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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市单位在大连市从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或开采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接受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开采。
  第七条 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编制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程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或采用特殊方法进行作业时,须报市以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矿山企业的下列设备、仪器,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的监测、检验:
  (一)提升设备;
  (二)通风设备;
  (三)防爆设备、设施;
  (四)矿内挖掘设备;
  (五)大、中型凿岩设备;
  (六)安全防护装置;
  (七)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矿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仪器。
  第九条 从事矿山提升设备、防爆设备设施安装、维修的单位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审查认证。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自测自检,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测。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当工作面发现悬浮矿岩、残(盲)炮和滑坡、巷道冒顶、出水等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超过地面2米的高度和30°以上的坡面作业时,应按规定系安全带和安全绳。
  第十三条 露天矿山应按照由上向下、水平分层开采方式开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应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其边坡角稳定性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的复测。
  露天矿山遇有雨、雪、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采剥作业。不得在露天采场的阶段边缘和根部休息或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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