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2、办理并反馈投诉协调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
3、配合投诉协调中心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问题;
4、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5、提供咨询服务;
八、对误递的投诉,收文单位应在3日内转送投诉协调中心或退告投诉人。
九、投诉人的权力与义务:
1、投诉人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2、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3、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建议或要求;
4、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被受理的投诉;
5、投诉人要以书面方式投诉,内容必须真实;
6、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投诉事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
十、匿名的投诉,投诉协调中心可不予受理。
十一、受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宜紧急,应立即处理。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允许延长办理期限,但受诉单位每15天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一般要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
十三、如投诉人对投诉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投诉协调中心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复议。
十四、处理投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十五、处理投诉要维护、兼顾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利益。
十六、处理投诉应尊重事实,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不得循私舞弊,打击报复。
十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海外华侨)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辽宁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关投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