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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和清算及其他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异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三、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协调中心)设在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省投诉协调中心代表省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其职责是:
  1、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和反馈;
  3、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
  4、定期向省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参照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在其所辖区域内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省投诉协调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应依据投诉人的属地隶属关系。
  七、省、市政府所属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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