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7〕18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慢,对于全省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多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基础差、底子薄,其经济状况与发达地区及全省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其在较短时期内逐步赶上全省平均发展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推动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
“九五”期间,对民族自治地区继续实行财政照顾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每年视省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照顾;对支大于收的国家级、省级贫困民族自治县,省、市财政继续给予补贴;按分税制原则,属于民族自治县地方固定收入部分全部留给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继续砍块使用,由省财政厅、省民委共同管理。
民族自治地方新办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省内各有关银行要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信贷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流动资金、开发性生产资金,要重点给予照顾,实行利率照顾政策。继续对国家确定的我省5个民贸县及其县以下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供销社、新华书店等民贸企业和轻工、纺织系统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按年利率低于正常贷款利率2.4厘执行。对省批准的35个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所需的技术改造贷款,由省民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各专业银行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审批发放。民族自治地方的存贷款增量比例要适当提高。
二、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九五”期间,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安排”的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依托资源优势新建、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