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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6修正)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有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议案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
  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对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由省长提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和批准任免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任免机关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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